随着电瓶车迅速增加,交通违法乱象、交通事故频发,对此,我市专门对电瓶车进行立法。昨日,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电瓶车管理规定(试行)》,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其规定,未戴头盔驾驶或乘坐电瓶车罚200元,伪造、变造电瓶车号牌的扣车且罚款5000元,禁止拼装改装电瓶车。
《深圳市电瓶车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电瓶车实行登记制度,只有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的电瓶车,才可以上道路行驶。电瓶车是否都能予以登记,答案是否定的,只有符合国家现行《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瓶车才可以登记。
目前市面上有许多拼装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远超于了国家规定的电瓶车最高时速,具有极大的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管理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瓶车实施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的;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等。
因为电瓶车不同于普通的自行车,驾驶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规定》要求电瓶车的驾驶人要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污损、遮挡或者不依规定安装号牌或过渡期标识,不得饮酒后驾驶,不得超速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指示。
驾驶未登记的电瓶车上路行驶或者不依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驾驶电瓶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驾驶电瓶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5000元罚款。电瓶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驾驶电瓶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5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瓶车驾驶人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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